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电线)传线)电子邮箱/Mail:址/Website:二〇二四年九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1目录第一部分引言··················································································2第二部分期间变化情况······································································4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四、发行人的设立···········································································9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六、发起人和股东···········································································9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八、发行人的业务··········································································11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5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7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7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7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8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8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1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2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3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3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4二十二、结论意见··········································································3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贵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2.第一部分引言就贵公司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所律师已于2023年11月1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4年7月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鉴于发行人原申报材料中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现发行人已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披露,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关日期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日期截止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内”)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3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7.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4第二部分期间变化情况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3年9月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各项议案及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内容。
9.2024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修改了关于项目效益的内容并更新了其他内容。
10.2024年8月2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11.2024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
1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撤销或变更上述批准和授权。
13.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程序及范围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外,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1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5.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并持续交易,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6.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应满足的各项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6(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1)根据发行人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告文件、发行人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24〕746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声明,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天健会计师已为发行人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公开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7(6)根据《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1)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研发总部及企业微电网系统升级项目、企业微电网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总部及企业微电网系统升级项目、企业微电网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及人数、发行价格、认购方式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8(1)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且发行对象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的条件1.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9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当时适用之《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仍保持了独立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情况。
1.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10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1周中29,398,49118.26限售条件流通股9,799,49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34,800,00016.2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吴建明15,929,4367.4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朱芳8,983,3145.58限售条件流通股2,994,43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姜龙10,420,9534.8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汤建军6,284,4462.9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922,6992.7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4,559,2732.1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3,172,6001.4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980,1001.3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期间内,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住所等发生了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上海前航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8日,其目前持有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0T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25万元,经营期限自2008年9月8日至长期,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7层J9430室,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为企业解散提供清算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股权结构为: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1周中395.0075.23812罗叶兰70.0013.33333方严15.002.85714严小军10.001.90485沈若娴10.001.90486宗寿松10.001.904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11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7杨广亮10.001.90488陶爱武5.000.9524合计525.00100.0000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前述变化外,发行人之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股权清晰。
八、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安科瑞新能源因发行人业务布局调整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外,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主要许可或资质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主要许可或资质情况。
(三)境外经营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出具日,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根据发行人1668号《审计报告》、118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746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等资料,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9%以上。
(六)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15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或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前述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1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变化情况如下: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安科瑞新能源因发行人业务布局调整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安科瑞新能源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外,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土地、房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前述土地、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的情况变化如下:1.注册商标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9项境内注册商标并取得了1503743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在新西兰的注册核准,具体如下:(1)境内注册商标:序号商标权人商标名称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限取得方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17序号商标权人商标名称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限取得方式1安科瑞电能72813999第42类2024年1月21日至2034年1月20日申请取得2安科瑞电能72845019第9类2024年1月28日至2034年1月27日申请取得3安科瑞电能72786945第37类2024年2月14日至2034年2月13日申请取得4安科瑞电能73909489第37类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申请取得5安科瑞电能73909500第9类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申请取得6安科瑞电能73931577第42类2024年3月14日至2034年3月13日申请取得7安科瑞电能73920529第42类2024年3月14日至2034年3月13日申请取得8安科瑞电能73919009第9类2024年5月21日至2034年5月20日申请取得9安科瑞电能73927505第37类2024年5月21日至2034年5月20日申请取得(2)境外注册商标序号商标权人商标名称国家/地区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限1发行人澳大利亚,英国,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印度,日本,柬埔寨,大韩民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土耳其,美国,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瑞士,捷克共和国,德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乌克兰,越南,埃及,突尼斯,新西兰,芬兰,奥地利,白俄罗斯,匈牙利,丹麦,哈萨克斯坦1503743第9类至2029年8月5日2.专利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18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42项专利,具体如下: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类型取得方式1发行人,江苏安科瑞一种用于IGBT模块的温度检测电路ZL7.22019年3月29日2024年4月30日发明申请取得2发行人,江苏安科瑞一种防水出线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彩屏微机保护装置ZL8.12023年3月3日2024年1月23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4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离线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可升降调节高度固定线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无线通讯的光伏汇流采集装置ZL7.92023年8月2日2024年2月2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7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开关量输入晶体管输出信号隔离器ZL4.62023年8月14日2024年2月13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8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灯具安装机构ZL4.12023年12月11日2024年6月28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9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先进先出的物料存储装置ZL1.02023年12月8日2024年6月28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10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电流测量装置ZL9.42023年11月30日2024年6月14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11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风电用交流电流检测装置ZL5.12023年11月3日2024年6月14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12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带无线测温功能的低压保护测控装置ZL7.72023年12月5日2024年6月14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13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用于直流列头柜的电流测量装置ZL6.62023年10月16日2024年5月28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14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智能型高精度电流测量装置ZL0.52023年8月17日2024年5月28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19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类型取得方式15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蓄电池的在线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多通道的电流及漏电流监控装置ZL7.52023年9月18日2024年5月10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17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用于数据中心列头柜的交流主路监控装置ZL8.X2023年9月18日2024年4月16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18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导轨式安装机构ZL4.32023年8月28日2024年3月22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19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用于导轨式安装的活动卡板结构ZL8.12023年8月28日2024年3月22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20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开合式多回路光伏电流采集装置ZL8.62023年8月29日2024年3月19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21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开关量输入继电器输出信号隔离装置ZL8.22023年8月11日2024年3月19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22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用于窗帘电机控制的继电器互锁电路ZL8.62023年8月16日2024年3月19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23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一种双通道电流测量装置ZL6.X2023年8月16日2024年3月15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24安科瑞电能一种直流充电系统ZL3.22023年7月20日2024年2月2日实用新型申请取得25发行人,江苏安科瑞用于工控机触摸屏的配电室系统图形用户界面ZL5.82022年11月14日2024年1月19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26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调光驱动从机(ASL20/SD2/16)ZL0.62023年7月10日2024年2月2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27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边缘计算主机(ASL220/MAIN)ZL3.X2023年7月10日2024年2月2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28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边缘计算主机(ASL210/MAIN)ZL1.02023年7月10日2024年2月2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29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智慧用电在线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0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类型取得方式30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智慧用电在线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31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终端智能用电监测模块ZL7.82023年8月28日2024年2月6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32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智能网关(ASCB1/MS)ZL9.72023年8月28日2024年2月6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33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低压保护测控装置(ALP500)ZL8.42023年12月14日2024年6月14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34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直流电能表(DJSF1352-RN-2)ZL1.22023年11月8日2024年5月10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35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直流电能表(DJSF1352-RN-6)ZL0.82023年11月8日2024年5月10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36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剩余电流监测仪(ASJ60-LD1A)ZL1.X2023年11月30日2024年5月10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37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储能用三相系列仪表(ADL400N-CT)ZL8.42023年11月8日2024年4月16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38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储能用单相系列仪表(ADL200N-CT)ZL9.92023年11月8日2024年4月16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39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显示屏幕面板的有源谐波治理系统用户界面ZL6.62023年5月31日2024年4月12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40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显示屏幕面板的工业型电能质量治理图形用户界面ZL9.42023年5月31日2024年4月12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41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弧光保护装置(ARB6系列)ZL0.92023年8月2日2024年3月5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42发行人,江苏安科瑞,安科瑞研究院智能通讯管理机(ANet-1E2SM)ZL4.52023年9月5日2024年3月5日外观设计申请取得3.软件著作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1(1)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11项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序号软件名称著作权人登记号开发完成日首次发表日期取得方式1安科瑞精密电源管理软件发行人2024SR年10月23日未发表受让取得2安科瑞ATE无线电气接点温度在线安科瑞AEM96三相嵌入式电能表软件发行人2024SR年12月10日2023年12月10日原始取得5Acrel/2000ES储能能量管理软件发行人2024SR年1月1日-受让取得6安科瑞AIM/D100直流绝缘监测仪软件发行人2024SR年6月1日-原始取得7安科瑞ARPM100系列余压探测器软件江苏安科瑞2024SR年2月20日2024年2月20日原始取得8安科瑞AEM调试软件江苏安科瑞2024SR年3月22日-原始取得9安科瑞BM200隔离式安全栅软件江苏安科瑞2024SR年7月1日-受让取得10安科瑞AcrelCloud/3200预付费云平台软件安科瑞研究院2024SR年1月29日2024年1月29日原始取得11直流充电桩软件安科瑞电能2024SR年9月1日2023年9月1日原始取得(2)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3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分别为2005SR08368、2005SR08370、2005SR08367、2005SR08371、2005SR08369、2005SR08372、2005SR10295、2005SR10296、2005SR10297、2005SR10298、2005SR15576、2006SR03445、2006SR04695、2006SR12064、2006SR17165、2006SR17166、2007SR06228、2007SR06229、2008SR18885、2008SR19525、2009SR048154、2009SR048156、2010SR015086、2010SR015087、2010SR015092、2010SR015124、2010SR015123、2010SR033575、2010SR033576、2010SR033708、2010SR05914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22010SR059148、2010SR065998、2011SR023398、2012SR088140、2012SR088930)已完成撤销登记。
4.作品著作权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20项作品著作权,具体如下:序号作品名称著作权人登记号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取得方式1安科瑞智能充电桩场景应用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2年11月4日2022年11月4日2024年2月4日原始取得2安全用电云平台可视化大屏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3年7月18日2023年7月18日2024年2月4日原始取得3城镇水务处理系统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9日2024年2月4日原始取得4光伏并网柜保护监测解决方案宣传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2年11月21日2022年11月21日2024年2月4日原始取得5空调冷热系统组态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3年1月28日2023年1月28日2024年2月4日原始取得6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0日2024年2月4日原始取得7污水处理系统组态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3年1月28日2023年1月28日2024年2月4日原始取得8安科瑞台历立体场景效果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3年9月14日2023年9月14日2024年2月4日原始取得9康远新材料系统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3年9月1日2023年9月1日2024年2月4日原始取得10安科瑞能源物联网云平台科技树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3年8月1日2023年8月1日2024年2月6日原始取得11安科瑞企业能源管控平台acrel7000易拉宝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3日2024年2月6日原始取得12安科瑞储能平台主页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L-3年9月8日2023年9月8日2024年3月27日原始取得13安科瑞能源物联网云平台app登录页和蓄电池系统界面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L-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5日2024年3月27日原始取得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3序号作品名称著作权人登记号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取得方式14安科瑞能源物联网云平台app空调系统界面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L-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2日2024年3月27日原始取得15安科瑞能源物联网云平台连锁门店展板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L-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5日2024年3月27日原始取得16安科瑞微电网智慧能源平台主页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L-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1日2024年3月27日原始取得17安科瑞水泵房监控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4年2月6日2024年2月6日2024年4月12日原始取得18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能源管理场景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3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10日2024年5月17日原始取得19《企业微电网智慧能源解决方案》封面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4年3月16日2024年3月16日2024年5月24日原始取得20高速公路场景配电图发行人沪作登字-2024-F-2年9月10日2022年9月10日2024年5月30日原始取得(四)发行人的主要设备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设备包括松下贴片机、地源热泵综合系统、光伏发电系统、SMT、自动化生产线、能耗系统、屋顶光伏、智能仓储自动化设备等,发行人主要设备的账面净值合计为1,833.93万元。
(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申请、受让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未出现产权纠纷。
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属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续或签署了有效合同,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房产租赁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租赁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4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业租赁面积(m2)租赁期限租赁用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4序号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业租赁面积(m2)租赁期限租赁用途1广州达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福元南路4号达维商务中心3316102.00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办公2四川华晟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18号1栋1单元17层3号136.002024年1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办公3白涛发行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八大街108号7层704号99.822024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0日办公4东莞市美霖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宏业南路7号美霖商务楼408室106.642024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办公上述租赁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未办理租赁备案存在被责令改正或处罚的风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中已作出《承诺函》:“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其租赁物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等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或要求整改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现金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因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会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使用该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的房产租赁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权利限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其主要财产上设置的担保如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5发行人因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受限的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3,335.41万元,因票据池质押担保受限的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为2,949.14万元。
除上述已披露的担保情况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签订的重大合同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重大合同情况如下:1.销售合同序号合同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签订日期1常州智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2南京宜电慧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3上海闪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4苏州富士特电气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5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6北京鼎寅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度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2.采购合同序号合同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签订日期1无锡高宏欣电子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1日2江阴市方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6日3无锡勤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6日4上海恒韬电气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9日5余姚市华隆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9日6中国矿业大学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23日7上海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3年11月24日8江苏时讯捷通讯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2024年1月1日3.劳务外包合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6序号外包商名称签署主体采购内容合同金额有效期限1上海嘉蕴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发行人劳务外包服务框架协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上海嘉蕴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科瑞电商劳务外包服务框架协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是在正常经营中发生且合法有效的,其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法律风险与法律障碍。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污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方面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除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约为977.38万元,其中较大额款项为应收上海沪嘉经济发展中心押金保证金468.48万元,应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其他款项223.12万元,应收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50.00万元,应收远景能源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20.00万元,应收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马陆管理所押金保证金17.60万元。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约为3,653.88万元,其中较大额款项为有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3,172.60万元,应付暂收款214.07万元,应付押金及保证金165.61万元,应付其他101.60万元。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7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发行人正常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历次增加注册资本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情况。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8(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监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会议1次。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等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历次重大授权情况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授权情况变化如下:2024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发行人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2024年1-6月的《财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29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1-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如下:纳税主体名称2024年1-6月发行人10%江苏安科瑞15%新加坡安科瑞17%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2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访谈财务负责人,安科瑞境外子公司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2024年1-6月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1-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情况如下:1.2024年5月31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证书编号为沪RQ-2015-0948号的《软件企业证书》。
2.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产品证书新增情况如下:序号持证人证书编号软件名称发证机关有效期至1发行人沪RC-2024-1204安科瑞AEM96三相嵌入式电能表软件[简称:安科瑞AEM96软件]V2.0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2029年5月15日2发行人沪RC-2024-1205Acrel-2000ES储能能量管理软件[简称:储能能量管理系统]V1.0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2029年5月15日3.2024年1-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发行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3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江苏安科瑞均持有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16)49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改为备案制,发行人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若发行人符合备案条件并完成备案,则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0%执行。
2023年5月和2024年5月发行人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扶持软件企业,按照10%的税率汇算清缴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判断2024年各项指标符合条件,继续减按10%税率计缴2024年1-6月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发行人及子公司江苏安科瑞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标准,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的主要(指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享受主要政府补助基本概况如下:序号补助项目补助金额(万元)依据文件2024年度1-6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31序号补助项目补助金额(万元)依据文件1增值税即征即退1,436.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高质量发展奖27.80江阴市南闸街道《印发的通知》(南街委发〔2021〕31号)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与税收相关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栏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32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期间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开披露的产品质量相关的处罚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办理了必要的备案程序,取得了有权机构的批准。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33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标准版)》、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或对本次发行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或对本次发行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34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作了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与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35(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杨钊负责人:颜华荣吕兴伟郭政杰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期间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主要许可或资质 (三)境外经营情况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二)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四)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六)发行人的房产租赁 (七)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历次重大授权情况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二)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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