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代表委178体育直播员建言民生促消费


  )在全国“两会”上,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保民生、促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不少提案建议。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疫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进入尾声,但出院后康复阶段的患者应引起高度关注。我国也迫切需要进行及时全面的中西医康复干预,同时积极总结中西医康复的方案和经验,使之规范化,并进行长期追访。

  相关部门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康复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开展一揽子新冠肺炎康复问题科学研究,建立统一的中西医康复治疗方案和评价标准。建立康复定点医院,开展医务人员康复培训,并建立康复平台进行长期追踪观察和评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患者主动康复,居家康复,自觉参与康复治疗。康复工作中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用原则。尤其要发挥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在统一的康复方案基础上,制定一人一策的中西医结合的个体化康复方案,有针对性的进行康复治疗。建议相关部门将新冠肺炎患者康复期医药支出纳入医保,给予适当比例报销。有关部门在康复药品及器械研发及注册方面予以支持。

  青少年是网络游戏的一大消费群体,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孩子们上网课增加了接触手机、电脑的机会。还有很多未成年人对金钱缺乏正确的观念,他们在充值的时候不是简单地充50元、100元,而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元地充值,让家长十分忧心。

  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让相关规定真正落地。对游戏厂商必须加强监管,而不是仅仅靠企业的自律自觉。玩家每次使用核对动态头像信息,对游戏厂商来说不是难题。如果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证件、手机号注册的,必须登记注册证件者信息和实际使用者身份信息,并经证件所有者和使用者头像确认。每次使用时,必须实际使用者进行动态头像认证,未成年人在玩游戏时,要进行实时认证,充值时要进行人脸识别,玩一定时间以后,再进行一次人脸识别。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0年受理投诉情况显示,预付式消费仍是投诉热点。一些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收取预付款后,打着“经营不善”的幌子一跑了之,受害群众只能吃闷亏。特别是在家政、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这一现象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扩大监管范围,加强事前监管;加大对未备案擅自发行预付费卡的经营者处罚力度。建议强制实行资金监管制度,建立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平台可按照消费者签到打卡次数,确定划拨金额。当出现消费者投诉时,平台将自动冻结资金。搭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把发卡主体资质审核、经营状况及风险提示、失信惩戒信息等打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和预警。对于经营者故意用“套路贷”坑害消费者,恶意在“跑路”前搞促销圈钱的行为,加强联合执法,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小区物业服务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对物业公司资质要求缺乏统一标准,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埋下隐患。

  应尽快落地出台行业标准细则,提高资质审查,不允许零门槛进入,比如可尝试要求物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并要求物业入驻小区先交保证金等。除了负责小区日常管理,物业公司实际还承担部分社区服务职能,对此政府可以考虑给予物业公司一定的奖励或补偿。

  目前,全国有手机用户约16亿户,按50%用户开通来电显示功能,每户每月3元计算,运营商每年收取来电显示费为288亿元。还有部分固定电话也收取来电显示费用。另外,有电信运营商还收取来电提醒(或来电管家)费用,一般也是每户每月3元或6元不等。

  在来电显示功能基本没有成本的情况下,仍收取这项费用明显缺乏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建议取消手机来电显示收费。

  打开电脑网页、登录手机客户端,一些扰人的弹窗广告“不约而至”。用户试图关闭时,却发现关闭标志隐蔽难寻,有的还被虚假关闭按钮欺骗,反被诱导至其他广告页面......扰人弹窗广告如何整治?《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然而一些弹窗广告发布者并没做到确保关闭标志“显著”,更没做到“一键关闭”,严重影响网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应尽快修改《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理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的权利。同时,要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整治力度,除了提高罚款数额,必要时还可以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处罚手段。要求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起审查审核责任,平台方应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资质、资格、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规范发布者行为,并利用过滤屏蔽等技术手段,提高对弹窗广告的整治效果。

  网络主播直播带货已成为各大商家和网络平台的重点营销渠道,但由于网络直播准入门槛低、责任不清晰、行政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直播带货乱象也层出不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强化新媒体行业立法和监管,推进实施新媒体电商“把关人”制度,即每个地域的电商平台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专职“把关人”,依法向新媒体电商主播和平台发放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强化直播平台和主播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明确提出宣传推荐产品要求,强化直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意识,努力从源头上避免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出现。构建新媒体电商平台星级评价体系,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网友评价、日常管理、主播素养、经营状况等,构建新媒体电商平台星级评价体系,实施星级评价管理,引导平台规范有序发展。同时,应定期在主流媒体上公布新媒体电商售货服务情况,及时跟踪纠正相关违规行为,对多次违规违法的主播、商家和平台实施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近年来,在新业态灵活就业劳动者中,比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外卖配送员,多是兼职或临时工作,有的本身缴着社保,有的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有的只有家乡的新农合或城乡居民险,一旦出现工伤,对劳动者家庭打击很大。

  要明确平台与个人的责任关系,认定标准和认定范围。就事实劳动来看,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有很大依附性。建议以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责任主体,通过用人单位注册时的主营业务是否与劳动者工作息息相关来判明从属关系。在现阶段,要允许灵活就业社保里面增加工伤险,同时明确网约用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地参保的缴费范围。针对众包骑手等群体,特别是平台收入达到一定基数且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劳动者,要确定平台企业的社保缴费义务。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外卖员、快递员等平台从业者的权益问题日益凸显,这些未与网络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法律身份上既不能被归入劳动关系,又与自主劳动的承揽人有着显著区别,在法律上陷入难以归类的尴尬境地,缺乏对应的保障措施。

  应立法保障平台从业者休息的权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要求平台建立报酬及时支付制度,可规定从业者对收入提现的最长时间,如3天,从产生实际收益的当日起算,鼓励平台即时支付报酬,避免平台出现“欠薪”现象。同时,对平台从业者应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平台应对专职的从业者进行小时收入的统计,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应降低平台的抽成比例。在社会保险方面,应设立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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