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邛崃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送来的是不是“虾”展开了激烈辩论。最终,法官结合生活常识和客观事实认定原告败诉。
2023年3月,李先青与合众泰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李先青向渔业公司购买澳龙虾苗、白对虾苗等,双方对单价、数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好的,我们先签订《合同书》嘛,按规矩你要先支付3000元货款作为定金,我们后面把虾苗准备好了,就会给你安排送货,发货前,你再支付一部分款项,货到后,你再补齐尾款,如何?
可以,澳龙虾苗算你7.68万、白对虾苗算你2.34万嘛,我们把合同拟好,收到定金后我们开始备货。
就这样,李先青支付了3000元定金,渔业公司发货前,李先青又支付了50000元货款。2023年7月1日,李先青要求渔业公司将虾苗送到其在重庆市忠县的养殖场地。
李总,我们公司业务员小胡找了个货拉拉,已经把虾苗送到你发的那个定位了,麻烦你跟到出来接一下呢?
本以为此次交易已经顺利结束,谁知,几个月后李先青将渔业公司诉至邛崃法院,理由竟是渔业公司提供的虾苗有问题。
法官,渔业公司卖给我的不是虾苗,是蝌蚪苗,他把我骗了,我要求和渔业公司解除合同,渔业公司要返还我货款,赔偿我损失!
我们已经按照合同将澳龙虾苗和白对虾苗给你送到了,而且你当时已经验收投放了,现在隔了这么几个月,你怎么能说我们是给你的蝌蚪呢?
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发现该案的关键争点为:渔业公司送来的活体动物,到底是虾苗,还是蝌蚪?
法庭上,李先青播放了视频证据,在这段只有8秒的视频中,仅能够确认:在傍晚时分,靠近岸边的水面,能够看到蝌蚪游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李先青向渔业公司购买虾苗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李先青仅提供了一段8秒钟左右视频拟予佐证,不能显示拍摄时间、地点,更无法证明渔业公司提供的虾苗就是其视频中的蝌蚪苗。因李先青不能举证证明合渔业公司存在将蝌蚪苗作为虾苗交付的根本违约行为,对李先青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在本案中,合众泰渔业公司和李先青签订了《合同书》,约定李先青向合众泰渔业公司购买澳龙虾苗、白对虾苗等,双方还就单价、数量、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按照民法典595、596条规定,应当认定合众泰渔业公司和李先青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官:首先,从李先青提供的视频来看,视频仅有8秒时长,拍摄内容为晚间水中有蝌蚪游动,并无法说明视频拍摄的时间、地点,也无法说明视频中存在的蝌蚪就是合众泰渔业公司提供的虾苗。
其次,根据生活常识判断,蝌蚪与澳龙虾苗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能够通过肉眼仔细观察进行区分,李先青作为依靠养殖虾牟利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应具有区别蝌蚪和虾苗的能力。
最后,在本案中,李先青在收到虾苗后,将其全部在养殖基地内投放完毕,并向合众泰渔业公司支付了货物尾款。
结合以上三点,法院认为李先青提供的视频,并无法证明合众泰渔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活体买卖常见于养殖行业和宠物行业,在进行活体买卖前,买方应该对所购买动物进行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其品种特征、生活习性、常见疾病及治疗办法等。在签订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应对所购买动物品种、健康状况、检疫手续、治疗费用、产生纠纷处理方式等进行约定。在收到活体动物后,买方应立即就活体动物品种、品相、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向卖方反馈解决,并保留物流信息、票据以及涉及卖方对于动物健康状况的承诺等关键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注意10个要素信息是否明示清楚。即合同标题要写对,标题最好出现买卖、购销等字样;合同条款要齐备,根据民法典596条规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主体要清晰,明确“买受人”和“出卖人”;合同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标的物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明确,避免因约定不明扯皮推诿;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要清楚;“验货期”(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要约定,对于买方收到货物后无法及时发现的“隐蔽瑕疵”,可以约定验货期;注意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晰;格式条款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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