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先生是在深圳工作的希腊人,2022年认识了来自哈萨克斯坦,在深圳从事模特工作的R女士,双方在恋爱期间,G先生频繁通过微信转账给R女士,近一年的时间转账共计63.8万元。
后二人分手,G先生认为两人之间多笔转账大部分是借款,因此要求R女士归还,但R女士并不认可。G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R女士归还从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多笔借款及利息共计50余万元。
一、关于案件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本案中,G先生国籍系希腊共和国、R女士国籍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本案系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双方未约定适用的法律,结合案情,案涉借款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二、关于对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本案中,结合G先生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可知,G先生一共向R女士支付了63.8万元,以上款项均未有任何有关款项性质的备注;但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R女士承诺向G先生还款,且已偿还了部分款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三、关于案涉借款金额的认定。G先生共向R女士转账63.8万元,G先生向R女士的转账次数频繁、金额也大小不一,在每一笔转账时均未备注为借款。R女士虽然在微信中表达还款的意愿,但未对借款的具体金额进行确认。G先生在聊天记录中每次陈述借款金额时,R女士均未直接回应。同时,根据G先生的陈述,双方曾系情侣关系。结合生活常识、当地的消费水平,双方之间存在小额的款项往来符合情侣之间赠与或者帮助的特征,G先生对R女士有多笔50—2200元不等的转账共计7600余元,法院不认定为借款。法院酌情认定1万元以上的转款为借款,借款金额合计63万元。因G先生确认R女士已向其偿还17万元,因此,案涉借款的金额为46万元。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R女士向G先生支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情侣间的“恋爱消费”是双方交往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分手后付款方向收款方索回恋爱期间获得的金钱、礼物等情况也并非少数。一般来说,如果转账备注、红包留言,或者款项支付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的,那么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关款项。对于没有注明款项性质的大额转款,如果收款方不能提供该款项系赠与的证据,宜认定为借款,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表述的“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也不宜将所有的转账、红包均认定为借款,对于情侣间的正常消费、频繁而又琐碎的小额转账,应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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